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四八號 聲 請 人 諾得萊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珮琳 送達代收人 張靜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三愛食品有限公司黃│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 │貳拾陸萬伍仟捌佰│QA0六六五八七│ │ │ │月嬌 │ │ │肆拾玖元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