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除字第一四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除字第一四六一號 聲 請 人 諾得萊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 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未記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而聲請人之 事務所亦遷移不明,致訴訟文書無從對聲請人為送達,復無從令其補正,其聲請 自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B 法 官 黃漢權 ~B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