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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除字第一四六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除字第一四六一號

聲請人
諾得萊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未記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而聲請人之事務所亦遷移不明,致訴訟文書無從對聲請人為送達,復無從令其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B法 官 黃漢權~B 法 官 許炎灶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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