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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劉佩宜 ~B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證券附表:                          九十年除字第一五○○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新立泰有限公司李後│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伍拾壹萬肆仟伍佰│QA○六四八五七│  │ │ │順       │行        │           │元      │一       │  │ ├─┼─────────┼─────────┼───────────┼────────┼────────┼──┤ │2│康納力科技股份有限│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年三月十日   │壹拾參萬玖仟捌佰│AL九七二四九五│  │ │ │公司李春生 │         │           │肆拾伍元 │五       │  │ ├─┼─────────┼─────────┼───────────┼────────┼────────┼──┤ │3│康納力科技股份有限│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年四月十日   │壹拾玖萬捌仟捌佰│AL九七二四九六│  │ │ │公司李春生   │  │           │零玖元     │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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