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劉佩宜 ~B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證券附表: 九十年除字第一五○○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新立泰有限公司李後│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伍拾壹萬肆仟伍佰│QA○六四八五七│ │ │ │順 │行 │ │元 │一 │ │ ├─┼─────────┼─────────┼───────────┼────────┼────────┼──┤ │2│康納力科技股份有限│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年三月十日 │壹拾參萬玖仟捌佰│AL九七二四九五│ │ │ │公司李春生 │ │ │肆拾伍元 │五 │ │ ├─┼─────────┼─────────┼───────────┼────────┼────────┼──┤ │3│康納力科技股份有限│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年四月十日 │壹拾玖萬捌仟捌佰│AL九七二四九六│ │ │ │公司李春生 │ │ │零玖元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