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 聲請人
- 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劉佩宜~B法官 陳心婷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F0~T40┌──────────────────────────────────────────────────────┐│證券附表: 九十年除字第一五○○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新立泰有限公司李後│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伍拾壹萬肆仟伍佰│QA○六四八五七│││ │順 │行││元 │一││├─┼─────────┼─────────┼───────────┼────────┼────────┼──┤│2│康納力科技股份有限│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年三月十日 │壹拾參萬玖仟捌佰│AL九七二四九五│││ │公司李春生 │ ││肆拾伍元 │五││├─┼─────────┼─────────┼───────────┼────────┼────────┼──┤│3│康納力科技股份有限│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年四月十日 │壹拾玖萬捌仟捌佰│AL九七二四九六│││ │公司李春生 │ ││零玖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