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二二號 聲 請 人 陳萬年即萬年工程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二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永豐企業社游淑真 │新竹企銀大園分行 │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壹拾壹萬肆仟壹佰│AA三六0六七四│ │ │ │ │ │ │零肆元 │四 │ │ ├─┼─────────┼─────────┼───────────┼────────┼────────┼──┤ │2│堅鼎企業社林運發 │新竹企銀南崁分行 │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貳萬壹仟柒佰陸拾│AA三六三一五二│ │ │ │ │ │ │元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