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七號 聲 請 人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大眾銀行桃園分行 │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伍萬玖仟零叁拾元│AQ二八五二五八│ │ │ │司乙○○ │ │ │ │八 │ │ ├─┼─────────┼─────────┼───────────┼────────┼────────┼──┤ │2│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大眾銀行桃園分行 │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壹拾玖萬陸仟玖佰│AQ二八五二五三│ │ │ │司乙○○ │ │ │零柒元 │八 │ │ ├─┼─────────┼─────────┼───────────┼────────┼────────┼──┤ │3│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大眾銀行桃園分行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貳拾肆萬玖仟玖佰│AQ二八五二三四│ │ │ │司乙○○ │ │ │柒拾柒元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