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三號
- 聲請人
- 得鑫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碧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漢權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F0~T40┌──────────────────────────────────────────────────────┐│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得鑫鍛造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伍萬肆仟伍佰元 │AK六八一五九0│││ │司││││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