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九號 聲 請 人 承東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田玉芬 ~B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 ~F0 ~T40 ┌──────────────────────────────────────────────────────┐ │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四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呂金土 │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 │伍萬壹仟陸佰元 │AD五0七七0八│ │ │ │ │行 │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