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七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七五號
- 聲請人
- 帝威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志卿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F0~T40┌──────────────────────────────────────────────────────┐│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九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興煒精密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陸萬叁仟柒佰叁拾│AL九七二九四六│││ │司銀朝亮│││伍元│三││├─┼─────────┼─────────┼───────────┼────────┼────────┼──┤│2│興煒精密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玖萬肆仟貳佰貳拾│AL九七一八三八│││ │司銀朝亮│││伍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