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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九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九六號

聲請人
八方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沈文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游紅桃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F0~T40┌──────────────────────────────────────────────────────┐│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一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八方通有限公司柯坤│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壹萬壹仟壹佰叁拾│AW0八九三七六│││ │珠│桃園分行││元│六號││└─┴─────────┴─────────┴───────────┴────────┴────────┴──┘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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