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三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三九號
- 聲請人
- 易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林孟宜~B法官 陳心婷
~B法院書記官 郝玉蓮~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三九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載 日 期 │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票載受款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丰印刷電路工業股│交通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玖萬柒仟陸佰伍拾│00000000│易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份有限公司鄭信義 │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