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五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五二號
- 聲請人
- 適群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孟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付 款 人│ 票 據 │票 據 號 碼 │發 票 人│帳 號│票 面 金 額│票載日期│票載受款人│ ├─────┼────┼──────┼─────────┼──────┼───────────┼────┼─────┤ │ 第一銀行 │ 支 票 │QA0000000 │甲○○ │西壢一銀 │壹拾柒萬零參佰零柒元正│89.10.20│空白 │ │ 西壢分行 │ │ │適群興業有限公司 │03112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