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五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五八號
- 聲請人
- 盛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0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