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七八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七八六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七八六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朝陽工程行陳朝陽 │桃園區漁會 │八十九年十月十日 │貳萬陸仟元 │F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