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五五號 聲 請 人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