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 聲請人
- 天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何方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游紅桃~B法官 陳心婷
~B法院書記官 陳 珊~F0~T40┌──────────────────────────────────────────────────────┐│證券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傅聖雄 │台灣省合作金庫中原│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貳萬捌仟肆佰零陸│0000000 │││ │ │支庫││元 │││├─┼─────────┼─────────┼───────────┼────────┼────────┼──┤│2│傅聖雄 │台灣省合作金庫中原│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參萬玖仟壹佰貳拾│0000000 │││ │ │支庫││捌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