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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八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八七號

聲請人
方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王耀興

~B書記官 羅英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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