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八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八七號
- 聲請人
- 方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王耀興
~B書記官 羅英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八七號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王耀興
~B書記官 羅英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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