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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7 日

  • 原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B書記官 羅英梅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七五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   │壹仟  │   │ │ │               │六             │    │   │    │   │ ├─┼───────────────┼──────────────┼────┼───┼────┼───┤ │2│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   │壹仟  │   │ │ │               │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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