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7 日

  • 原告
    高永珍即永珍企業社法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一八號 聲 請 人 高永珍即永珍企業社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B書記官 羅英梅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一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金慶工業有限公司林│台灣中小企銀中壢分│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捌萬元     │AT三一六六0二│  │ │ │陳純娥      │行        │           │        │三       │  │ ├─┼─────────┼─────────┼───────────┼────────┼────────┼──┤ │2│吉展機械有限公司梁│台灣中小企銀大園分│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陸萬捌仟貳佰伍拾│AQ0四一一二一│  │ │ │信漢       │行        │           │元       │六       │  │ ├─┼─────────┼─────────┼───────────┼────────┼────────┼──┤ │3│羅秀梅      │新竹商銀平鎮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貳萬元     │AA三三一七二五│  │ │ │         │         │           │        │七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