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三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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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經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何燕蓉
~B書記官 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