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蘇勝義
- 原告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0號 原 告 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勝義 右當事人與被告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肆萬壹仟玖佰壹拾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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