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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相對人
桃櫻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桃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相對人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迄今仍未經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核定,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無法如期於展期之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本院爰審酌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所審核相對人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相關程序所須時間較長,爰依前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展延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益銘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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