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八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就任京泉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部份債權尚未收取及債務尚未清償,致使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無法如期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准本件清算程序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展延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漢權
~B法院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