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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八號

聲請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金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湖公司)清算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就任,並執行清算業務,其間債權人申報債權,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四百三十五萬零一百五十四元,而金湖公司資產僅五萬零六百四十九元,顯不足清償上開稅捐債權,經全體股東決議同意宣告破產,為此,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宣告金湖公司破產等語,並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明細表、債權人清冊、臨時股東會決議及股東同意書等證據。

二、惟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五號判例參照)本件金湖公司之債權人既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一人,依上開說明,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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