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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七號

上訴人
源祥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羅義文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B法官 文衍正~B法 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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