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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八號

上訴人
暐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號六樓
被上訴人
寶鵬建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丁○○ 住桃園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本院中壢簡易

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二二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右開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準用之,此觀之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亦詳。

二、查本件原審判決對於上訴人暐洋企業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寶鵬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五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業為全部之勝訴判決。茲上訴人就此復提起上訴,是其該部分之上訴顯不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張震武~B法官 朱敏賢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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