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九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范為正
- 相對人
- 藝博鋼鐵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零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將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費與相關郵費等亦與列入,惟此部分並非訴訟費用額,故應不予計算,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F0~T40計算書┌─────────────┬─────────────┬──────────┐│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裁判費│ 一五一一四 │ │├─────────────┼─────────────┼──────────┤│第一審郵票費用│ 六八○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二○四 │ │├─────────────┼─────────────┼──────────┤│經濟部抄錄費 │ 一○○ │ │├─────────────┼─────────────┼──────────┤│共計│ 一六○九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