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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六號

聲請人
益全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九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九一號假扣押事件准予假扣押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屬實,惟債權人迄未對債務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板院通民科字第二七二二九號函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基院政民天字第一○五九八號函等附卷可稽,是債務人之本件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朱敏賢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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