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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山聯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三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全宇字第八四六0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各新臺幣壹佰萬元(票號分別為八四C0三九一一D─十三D、息票十四)各三紙、合計新臺幣參佰萬元之債票,准以同額之現金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之擔保者,準用之,此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年度全宇字第八四六0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三百萬元債票對於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三三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惟聲請人中央信託局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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