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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間九十年度全竹字第八九九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全竹字第八九九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其對第三人益興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借款債權,第三人黃阿育為 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惟黃阿育嗣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死亡,因認債務人 為黃阿育之繼承人,乃為保全上開保證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 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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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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