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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全竹字第八九九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其對第三人益興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借款債權,第三人黃阿育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惟黃阿育嗣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死亡,因認債務人為黃阿育之繼承人,乃為保全上開保證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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