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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
    雷碩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雷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峰 右原告與被告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壹仟捌佰壹拾元,折合銀元叁拾 伍萬零陸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伍拾柒元柒角,折合新臺幣壹萬 壹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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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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