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青昊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原 告 青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全凱 送達代收人 王峻宏 右原告與被告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柒仟伍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陸仟捌佰貳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郭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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