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七號
- 原告
- 加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月珍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陸仟壹佰柒拾元,折合銀元伍拾壹萬捌仟柒佰貳拾
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捌拾捌元,折合新臺幣為壹萬伍仟伍佰陸拾肆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琇玲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