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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
世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七巷十七弄十六之一號

            現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肆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間止,陸續向原告訂購連接器,其所訂購之貨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九十元、四十五萬二千二百十九元、四十萬五千八百五十三元、十九萬四千五百六十六元、二十萬一千五百九十五元、十一萬二千二百三十八元,合計為一百六十九萬六千五百六十一元,而原告前曾積欠被告七萬四千四百十七元之債務,原告主張與本件貨款抵銷,故被告尚須給付原告貨款一百六十二萬二千一百四十四元。經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而迄未清償,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貨款一百六十二萬二千一百四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九十年六月份之統一發票二張、同年七月份之統一發票二張、同年八月份之統一發票一張、同年九月份之統一發票一張、同年十月份之統一發票二張、被告簽發之支票四紙、應收帳款對帳明細表二十張、六月份被告所開立之暫收單一四四張、七月份被告所開立之暫收單一五三張、八月份被告所開立之暫收單一五一張、九月份被告所開立之暫收單一二三張、十月份被告所開立之暫收單一○七張、臺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應付帳款未付款明細表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九十年六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間止,陸續向原告訂購連接器,其所訂購之貨款,金額分別為三十三萬九十元、四十五萬二千二百十九元、四十萬五千八百五十三元、十九萬四千五百六十六元、二十萬一千五百九十五元、十一萬二千二百三十八元,合計為一百六十九萬六千五百六十一元,而原告前曾積欠被告七萬四千四百十七元之債務,原告主張與本件貨款抵銷,故被告尚須給付原告貨款一百六十二萬二千一百四十四元。經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而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提出九十年六月份之統一發票二張、同年七月份之統一發票二張、同年八月份之統一發票一張、同年九月份之統一發票一張、同年十月份之統一發票二張、被告簽發之支票四紙、應收帳款對帳明細表二十張、六月份被告所開立之暫收單一四四張、七月份被告所開立之暫收單一五三張、八月份被告所開立之暫收單一五一張、九月份被告所開立之暫收單一二三張、十月份被告所開立之暫收單一○七張、臺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應付帳款未付款明細表一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一百六十二萬二千一百四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B法 官~B法 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蘇 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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