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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宗傑即品樺企業社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兼右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按係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寄存,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可佐,核諸其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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