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大銓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明正
- 訴訟代理人
- 邱正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清曙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戊相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 月19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 月19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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