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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告
曄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被告
觀音浩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複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觀音浩聖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觀音浩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惠 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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