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1598號
- 原告
- 曄泓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德澆律師
- 被告
- 觀音浩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景玉鳳律師
- 複代理人
- 藺超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觀音浩聖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觀音浩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惠 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