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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五號

原告
國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合璽元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丙○赤 住桃園
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 律師

        乙○○ 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朱敏賢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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