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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八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八號

原告
越南華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德
被告
品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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