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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
裕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告
延宜企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四一一巷九之一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陳洪素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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