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黃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清怡

~B法院書記官 楊文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