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
- 原告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鴻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甲○○ 住桃園縣大溪鎮○○街五四巷五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住桃園縣大溪鎮○○街八一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