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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原告
益興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阿添
法定代理人
廖國瑾

             送達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B法 官 黃漢權~B 法 官 許炎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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