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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原告
旌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岳健民
送達代收人
陳資爵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叁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肆佰伍拾

玖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叁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叁佰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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