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豐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士郎
- 送達代收人
- 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旌準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二一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岳健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
~B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