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青昊企業有限公司、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原 告 青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全凱 送達代收人 王峻宏 被 告 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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