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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違反契約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原告
哲固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豊連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違反契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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