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723號
- 原告
- 吉普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德貴
- 訴訟代理人
- 張素芬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孔令則律師
- 被告
- 潤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1年7 月26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1年度訴字第799 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