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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2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劉克聖黃漢權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723號

原告
吉普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德貴
訴訟代理人
張素芬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律師
被告
潤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1年7 月26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1年度訴字第799 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李燕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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