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即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祥即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 法定代理人
- 江國裕即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瑞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城
- 訴訟代理人
- 連阿長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人正
- 訴訟代理人
- 王憲誠
姚本仁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由其判決事實、理由及據上論結欄可知,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