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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劉佩宜 ~B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證券附表:                          九十一年除字第一二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興協鑫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商業銀行中│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伍仟伍佰叁拾捌元│RB七八二一四一│  │ │ │彭成鈞      │壢分行      │           │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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