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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一號

聲請人
陳長源即永冠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田玉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恊欣金屬工業股份有│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年五月二十日│壹拾伍萬零捌佰捌│HB0000000│││ │限公司職工褔利委員│││拾元││││ │會曾源堒││││││└─┴─────────┴─────────┴───────────┴────────┴────────┴──┘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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